2022年12月以来,杭州市市场监管局按照总局、省局部署,开展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稳价保质专项行动,共出动执法人员5010人次,检查生产销售企业3173家,查处虚假广告、哄抬价格、违规销售药品和医疗器械等违法案件34件。为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引导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现公布以下典型案例。浙江某药业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2022年12月7日,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某药业营销在线”发布的“大雪时节寒风冽自我抗疫防感冒”帖子中,介绍宣传抗疫知识的同时,对其经营的药品“小儿肺热咳喘颗粒”进行功能效果及相关宣传,没有进行明显的广告和宣传知识的区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九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临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5万元。浙江某医药有限公司哄抬涉疫药品价格案自2022年12月7日开始,当事人在成本无变化情况下,多次对在售的银翘解毒胶囊进行提价销售,最高上涨至18.23元/盒,涨幅为113%。同时,当事人销售的银翘解毒颗粒于2022年12月5日售罄,最后成交价为6.04元/盒。当事人在该药品无库存,且供应商未有供货或通知涨价的情况下,多次提高挂牌价,2022年12月12日最后一次单价提至22元/盒。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萧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人民币12万元。濮某某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案2022年12月2日至2023年1月5日,当事人濮某某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用防护口罩《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情况下,采购无包装的白胚口罩、防护服、纸塑袋、包装盒、合格证、封口机、扎带包装机等材料及设备,在非洁净环境中通过人工操作将白胚口罩等防疫产品封装后,通过微信等渠道对外销售。初步查明当事人共生产N95医用防护口罩12万只,已售和未售口罩合计货值金额约16万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涉案产品金额较大,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桐庐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浙江某医药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案2022年3月30日至4月2日,浙江某医药有限公司生产的16.8万只医用外科口罩,经抽检初检、复检,结果均不符合医用外科口罩(医药标准)“YY0469-2011”的规定。当事人将上述医疗器械全部销售完毕,销售均价为0.17元/只,货值为2856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临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4.28万元。某商行涉嫌未经许可、备案经营医疗器械案2022年12月,当事人在未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网络购入1000个医用外科口罩、205支新冠抗原检测试剂并加价销售。至案发时,医用外科口罩尚未销售,抗原试剂已销售155支,违法所得1290元。尚未销售的50支抗原试剂被余杭区市场监管局扣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三项、第八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余杭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扣押的抗原试剂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人民币5.1万元。(来源:执法队)